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
 
 
 

一、緣由

 
 

(一)因提供免費停車優惠,導致停車位周轉率偏低,甚至發生長時間占用之情事,影響身心障礙者公平使用之權利,監察院103年1月10日院台財字第1032230080號函請各縣市政府,適時檢討優惠規定,避免停車優惠措施遭不當利用。

 
 

(二)登記本市車輛約85萬輛,收費停車格位僅3萬3千餘格,收費停車格位已無法滿足民眾臨停需求,且因提供身心障礙者長期的停車免費誘因,時有民眾及身障團體反映部分身障車輛長期占用路邊收費停車格位,或做為營業廣告行為,影響其他車輛停車權益,甚而衍生違規停車。

 
 

廣告行為占用

長期占用(103.3.21~3.25)
 
 
 

(三)為有效管理停車秩序,充分利用有限資源,各縣市政府陸續修正身心障礙停車優惠規定,其中台中市僅優惠前2小時、台南市則全面採半價優惠。為符合實際使用需求,本局全面調查身障優惠車輛停車情形,平均每輛身障車每日停車時數約2.4小時,並據以重新檢討調整優惠內容。

 
     
   
 

二、各縣市作法

 
 
市 別優惠條件優   惠   方   式
高雄市
黃卡
計時格位:前4小時免費
計次、高費率格位:半價優惠
台北市
黃卡
計時格位:前4小時免費
計次格位:半價優惠、高費率格位:不優惠
新北市
黃卡
計時格位:前4小時免費
計次格位:半價優惠(無高費率格位)
台中市
黃卡
計時格位:前2小時免費
無計次、高費率格位
台南市
黃卡
計時格位:半價優惠
無計次、高費率格位
 
     
   
  三、內容  
 

(一)取消本市優惠登記制度,另為免個資外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擬改以置放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黃卡)。

 
 

(二)本市身心障礙優惠車輛計時格位每日優惠4小時(民眾透過申辦自動代收或至超商補單即可享優惠,相較台北市及新北市需由身障者親至指定地點銷單,大幅提升便利性),計次及高費率格位採半價優惠。外縣市身心障礙優惠車輛計時、計次格位半價優惠,高費率格位不予優惠。

 
 

(三)新增特製機車停車優惠規定。

 
 
 現行規定(~103.3.31)新修訂規定(103.4.1~)
汽車 本市身心障礙者

路邊及路外平面停車場:
計時、計次格位免費;高費率格位優惠第1小時。
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

前6小時免費,逾時部分以半價收費。

路邊及路外平面停車場:
計時格位當日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起全額收費;計次及高費率格位半價優惠。
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

當次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起半價收費。
外縣市身心障礙者

路邊及路外平面停車場:
計時、計次格位半價優惠;高費率格位不予優惠。
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

半價優惠。
機車 特製機車免費
 
     
   
 

四、宣導作為

 
 

(一)新聞媒體:蘋果日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等平面媒體、及第四台跑馬燈。

 
 

(二)宣導資料:服務員開單遇身障車輛及社會局換發黃卡時,均提供宣導資料。

 
 

(三)人員教育:103年3月針對第一線開單人員及社會局社福中心服務人員進行5梯次教育訓練,俾於第一時間協助釐清民眾疑義。

 
 

(四)其他:協請社會局向身障團體宣導及停車繳費通知單、簡訊、APP、網站等。

 
     
   
 

五、繳費方式

 
 

(一)計時停車格位:列印全額停車費及時間,供民眾明暸停車時數,同時僅列印一段條碼(避免持單繳費產生溢繳之可能)。惟3天內系統會自動扣抵前4小時停車時數,若當日計時格位停車時間累計(不同格位停車時間合併計算)未逾4小時,無須繳費;若當日計時格位停車時間累計逾4小時,請於停車日後3日起至繳費期限內至超商補單繳費(請勿持該單繳費)。

 
 

(二)計次及高費率格位:直接開立半價優惠停車單(兩段條碼),請持該單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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