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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新民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更進一步指出,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俸給等保障,不純粹視為國家的恩惠而是國家的義務,從而不允許立法裁量有太大之寬鬆度,課予立法者必須隨時立法修法維持退休公務人員享有人性尊嚴與生存權的義務,這屬於「有均束力」的憲法委託條款,而非僅具宣示效力的方針條款。對照考試院所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案,不僅否定現行法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之分母內涵,刪掉主管職務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最高約占現職待遇比例36%;同時調降所得替代率上限自現職待遇的95%砍到現職待遇縮水36%後的80%,實際所得替代率降至51.2%。而且還要將退休金基數內涵從本俸2倍降為1.6-1.7倍打折給付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存金額經過二次限縮之後,再將優存利率從18%逐次降至9%以下;退休金計算基準從最後任職俸給逐年調整為15年平均俸額,估計節省12%的給付支出;另外還有增加提撥費率、提高分擔比例、刪除一次及月補償金發給以及減少遺族撫慰金發給等等。公教人員法定退休給與權利不惟沒有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抑且退休以後的生存條件與生活尊嚴以及財產權皆蒙受重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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